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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种苗法》对我国果树业的影响
作者:徐建国 文章来源:江苏省太湖常绿果树技术推广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1 16:58:10

 

 
 
日本新《种苗法》对我国果树业的影响
 
徐 建 国

  品种是植物栽培生产的基础,丰产、优质、耐病虫性等优良的品种选育是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多年生、以无性繁殖为主的果树植物,是品种权保护的重要对象。日本2003年通过的新《种苗法》已开始实施,由于此次修改扩大了处罚对象范围,提高了处罚金额,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期防止优良品种流出海外,保护国内农业,引起了各国的关注。本文兹据有关资料,就日本新《种苗法》对我国果树业的影响,分析并提出加强果树新品种保护的意见和对策。

    1、日本品种保护制度简况
    植物新品种的选育,需要专门的知识与技术、长时间的劳力投入以及大量的经费,所育成的品种,第三者很容易繁殖的情况较多,为了鼓励品种选育的积极性,需要对育种者的权利通过立法进行保护。日本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十分重视,早在1947年,日本首次制定了《农产种苗法》(法律第115号),其后于1978年进行了部分修订,并改称《种苗法》,1998年再修订,以法律第83号公布。日本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只要向农林水产省提出申请,接受必要条件的审查,满足必要条件的予以品种登记,同时赋予"品种权",育种者成为"品种权人",享有独占的利用权利。日本依据《种苗法》登记的品种数量居世界前列,2002年登记品种数达到1119件。最近一次修订的《种苗法》于2003年6月18日以法律第90号发布,2004年4月开始实施。新《种苗法》分总则、品种登记、指定种苗、罚则等4章,品种登记申请、公示、审查、育种人权利、权利侵害、权利维持与取消、其他7节,共62条。称其为"种苗",实际上涵盖包括果树的所有植物,也包括了新品种登记(保护)制度和指定种苗制度两个方面,对果树等多年生木本植物的保护期为25年。为此,对关税定率法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2、日本新《种苗法》的修改背景及主要内容
    品种权,与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是知识产权类型之一。品种权是指品种权人对所登记的品种拥有独占利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品种权人对登记品种的种苗、收获物的生产、转让、进出口等拥有独占的权利,未经许可利用的,可以进行法律处置。近年来,育种者权利的侵害事例有所增加。《种苗法》登记的草莓、四季豆等品种,被非法引种到国外,怀疑其产品又出口到日本销售。2002年,日本农林水产尖端技术产业振兴中心对所有品种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其中27%的果树类新品种被认为有侵权(含被疑侵权)。这种现象,不仅涉及品种权人,并且对通过新品种进行特色产地经营的日本国内农业者也造成了很大损失。同时,利用植物新品种收获物进行的侵权活动也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育种者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处置侵权尤为必要,主要对策包括权利行使的环境整治、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海外权利行使的条件整顿、侵权产品进口的口岸处置以及收获产品侵权的适用罚则的制定等等。
    日本新《种苗法》的修改针对品种权受到侵犯时,提高了处罚力度。其主要内容为:

    (1)扩大了收获物阶段侵权处罚的对象范围。
    修改前,处罚的对象仅限于种苗的利用(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时对育种者权利或独享权的侵害者。针对流到海外的日本品种,其收获物又出口到日本销售的情况。修改后的新《种苗法》第五十六条,将处罚的对象扩大到采用种苗生产的收获物利用(包括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时对育种者权利的侵害者。这样就把对新品种的保护从种苗的阶段扩大到了收获物阶段。对于如何鉴定是否为登记种苗收获物问题,权利所有人可以向农水省所属的独立行政法人:种苗管理中心及其在各地方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运用DNA等技术,对收获物是否来自登记种苗进行鉴定。
    不管是收获物阶段的侵权,还是种苗阶段的侵权,均可以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另外,修改前的《种苗法》规定对收获物的利用的侵权处罚,仅限于由育种者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害等民事上的处罚,现改为不仅仅限于民事处罚,也适用于刑事处罚。

    (2)提高了对法人的处罚金额。
    由于近来法人企业大规模侵权事件不断增加,为使罚款具有充分的威慑力,把对企业法人的处罚金额上限由现行的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针对个人或企业的大规模大范围的侵权情况,第六十条规定,对于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除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之外,对该法人可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对于其他违法行为,修正案均提高了罚款金额。例如违反《种苗法》第五十条第一、二项关于种苗标识的规定的行为、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不遵守业务指导命令的行为,旧的《种苗法》规定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新的《种苗法》规定为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关于申报、协助种苗采集检查规定的行为,旧的《种苗法》规定处以15万日元的罚款;新的《种苗法》修改为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对侵害第二条第4项关于"培育者权利"或"专属利用权"的行为,可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3)《关税定率法》的修订
    为了配合新《种苗法》修正案的出台,2003年3月28日,《关税定率法》修正案成立,并于4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可以在口岸禁止侵害品种权产品的进口。这样,未经许可私自将日本国内登记品种拿到海外种植,将收获物出口到日本时,海关将有权禁止其进口。为了快速、准确地判断进口品种与登记品种的同一性,有必要建立DNA快速分析技术平台,目前已经可以运用DNA技术对品种进行鉴定识别,但是对加工程度较高的果酱等产品,还缺乏准确的鉴定技术。

    3、日本新《种苗法》对我国果树业的影响
    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世界潮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中日两国作为世界上的两大经济体,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增长迅速,两国都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同盟(UPOV)的成员国,我国目前加入的是UPOV公约1978年文本,日本加入的是1991年文本,这也就是说,我国培养出的新品种可以到日本申请保护,日本也可以在我国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向我国申请新品种权,并得到保护。此外,日本根据UPOV公约1991年文本修订的新《种苗法》,进一步修改扩大了处罚对象范围,提高了处罚金额,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DNA标记技术得到应用。对我国果树业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新品种引种的影响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一向?quot;育种者豁免",意在鼓励品种的不断推陈出新。修订后的日本新《种苗法》,规定一个依存性派生品种,仍是可以受到单独保护的,虽然这并不影响作为育种材料利用,但是应当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截止2002年末,经日本种苗法登记的果树品种包括21种711个品种,其中尚在保护期内的为376个。由于生态条件的相近与相似性,近年来,一些日本选育的果树品种陆续引入我国,如柑橘的天草、不知火,桃的夕空、正姬,葡萄的安芸女皇、安芸皇后,梨的筑水、秀玉等,用于科研或试种,这些也引起了日本方面的注意。其中涉及海外收获物侵权的事例中,在日本海关检出为侵权品种的有韩国产?quot;枥姬"、"红珍珠"草莓,中国产的"雪手亡"四季豆等。虽然其他果树利用日本保护品种直接返销的情况尚未发生。

    (2)对果树收获物的贸易的影响
    由于日本农业在价格方面的竞争力非常弱,开发和栽培附加价值高的产品是日本增强竞争力最有效的方法。所以,日本政府希望通过加强对优良品种的法律管理,保护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利益,促进高品质农产品的开发利用。日本加强对品种权保护力度,与动植物检疫、农药残留超标、国内税费政策、鼓励购买国货等一样,都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未经授权生产的日本品种从种苗到收获物,例如对草莓、苹果、柑橘等疑似日本登记品种的产品,预计今后日本政府将采用DNA速测手段,来限制进口。日本方面基于中国大陆有柑橘实蝇的存在,而控制从中国进口鲜柑橘。我国的栽培者或出口商在品种应用方面,若选用日本品种,要视其品种保护期是否结束,并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如果日本进口商以种植日本品种作为进口的条件,则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该品种的生产许可证明。

    4、主要对策

    (1)加强对育种的支持,鼓励育种。
    鼓励育种,促进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根据果树新品种选育的特点,建立产区的区域适应性试验制度,促进自主品种权的获得和开发利用;加强对公立育种单位的持续性科研经费支持,也要加强对种苗企业、农民育种者的技术支持,对育种者进行适当的奖励;国内育成的果树新品种要及时申报品种权保护,若到日本申请保护的,应当在该品种种苗或收获物销售的6年内提出,以免失去有效期。同时要保护我国自己的果树基因材料,那些地方特色品种、野生半野生的材料,可能是育成新品种的良好种质资源,以促进果树种苗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上升。

    (2)健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UPOV1991年文本在12个方面提高了保护水平,加强了保护力度,日本新《种苗法》的修改内容,在UPOV1991文本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依据。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要求WTO成员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上,不但要实行国民待遇,也要实行最惠国待遇,从中也可以看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高和完善的目标取向。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发布,1999年开始正式实施。在同一条例原则下,果树新品种保护由农业部管理,但是其中的干果类果树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我国目前的保护对象果树包括梨、桃、杏、梅、柿、板栗、核桃、枣等15个属。柑橘、苹果等树种也于2003年7月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这个保护名录还在不断扩大之中。

    (3)加强宣传,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意识。
    毕竟UPOV公约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每个成员国的情况,研究和熟悉UPOV、WTO/TRIPE等相关规则,在遵守其一般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灵活制定本国的法律和规则,对我国果树产业实施有据可施的保护和补贴。加强信息宣传,真正能使农业科研推广工作者和农民及时掌握农业知识产权知识,根据国内外市场及品种保护变化的信息,制定相应策略,避免植物新品种保护因素对农产品出口贸易造成的损害,适时作出调整。

    来 源:徐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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